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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N 8525 89 00 · 数码 · 完整进口数据
数据截至 2026-07 · 取数 2026-10-14 · 法规核实 2026-10-14 · 来源与说明
过去 12 个月欧盟从中国进口 €29.7亿 截至 2026-07
同比(与前 12 个月比) ▲ 13.2% 按进口金额
中国占欧盟区外进口 48.5% 按金额,区外 = 欧盟以外所有国家
平均进口单价 €48.74/ 件 报关价值,不是零售价
走势 国家 关税 合规清单 26 EPR 7 平台 常见的坑 来源
每月进口额(欧元,近 36 个月)
€2.83 亿 2026-07 · 同比 +7.1%
2024 2025 2026
之前 24 个月 最近 12 个月2023-08 至 2026-07 · 进口高峰在 09 月 查看每月数据表 月份 进口额 同比 2023-08 €1.80 亿 — 2023-09 €1.86 亿 — 2023-10 €2.08 亿 — 2023-11 €2.11 亿 — 2023-12 €1.68 亿 — 2024-01 €1.61 亿 — 2024-02 €1.61 亿 — 2024-03 €1.55 亿 — 2024-04 €1.66 亿 — 2024-05 €1.93 亿 — 2024-06 €1.93 亿 — 2024-07 €2.29 亿 — 2024-08 €2.29 亿 +26.9% 2024-09 €2.38 亿 +27.9% 2024-10 €2.51 亿 +20.8% 2024-11 €2.39 亿 +13.2% 2024-12 €2.08 亿 +24.3% 2025-01 €2.03 亿 +25.8% 2025-02 €1.61 亿 +0.2% 2025-03 €2.12 亿 +36.7% 2025-04 €1.97 亿 +18.4% 2025-05 €2.07 亿 +7.6% 2025-06 €2.19 亿 +13.5% 2025-07 €2.64 亿 +15.1% 2025-08 €2.51 亿 +10.0% 2025-09 €2.85 亿 +19.8% 2025-10 €2.77 亿 +10.1% 2025-11 €2.58 亿 +7.9% 2025-12 €2.45 亿 +17.8% 2026-01 €2.26 亿 +11.5% 2026-02 €1.90 亿 +18.2% 2026-03 €2.20 亿 +3.6% 2026-04 €2.47 亿 +25.4% 2026-05 €2.26 亿 +9.1% 2026-06 €2.66 亿 +21.2% 2026-07 €2.83 亿 +7.1%
看季节性:哪几个月是进货高峰,就是你最晚要备好货的时间。
编码范围:哪些产品属于 CN 8525 89 00 【属于 8525 89 00 的产品】品目 8525 下“电视摄像机、数码相机及视频摄录一体机”中的“其他”类,即高速(8525 81)、抗辐射(8525 82)、夜视(8525 83)三类以外的全部摄像设备。卖家常见的有: - Wi‑Fi/4G/PoE 网络监控摄像头(IP Camera,含太阳能电池款); - 有线 CCTV 摄像头; - USB 网络摄像头(Webcam); - 行车记录仪(Dashcam,带或不带屏幕/GPS); - 运动相机、Vlog 相机; - 数码相机(卡片机、单反/微单机身)和摄像机; - 狩猎/野生动物相机(Wildkamera / caméra de chasse); - 可以真正拍照的儿童数码相机; - 热成像相机; - 作为完整成像单元出售的摄像头模组。 TARIC 在 8525 89 00 下没有再细分,统一申报 8525 89 00 00,补充计量单位为件(p/st)。 【不属于本编码的相邻产品】 - 8525 81 00:高速摄像机。 - 8525 82 00:抗辐射摄像机。 - 8525 83 00:夜视摄像机。CN 第 85 章子目注释 3 把它限定为用光电阴极把微光转成电子、再放大成像的设备(像增强型)。普通监控头用红外 LED 补光实现“夜视”,仍归 8525 89 00。同一注释明确写明:热成像相机一般归 8525 89。 - 9006:胶片照相机,拍立得相机为 9006 40 00。 - 9007:电影摄影机。 - 8806:带摄像头的无人机。 - 8517 13:智能手机。 - 可视门铃/可视对讲、带显示屏主机的婴儿监视器套装:可能归 8517 62 00,也可能归 8525 89 00,取决于结构和主要功能,以 EBTI 同类裁定为准。 - 8521 90 或 8471:单独的录像机 DVR/NVR。 - 8528:监视器。 - 9002:相机镜头。 - 8529 90:不完整的摄像头零件。 - 9620 00 00:三脚架、自拍杆。 - 9018:医用内窥镜。 - 9503:不能真正拍摄的玩具相机。 组合套装(例如摄像头 + NVR + 显示器)的归类可能改变,建议先在 EBTI 数据库查同类产品的约束性归类信息(BTI)。
官方英文品名:Television cameras, digital cameras and video camera recorders (excl. high-speed, radiation-hardened or radiation-tolerant, and night vision goods)
哪些国家进口最多
国家/地区 12 个月进口额 占欧盟 同比 荷兰 转口 €8.38亿 28.2% ▲ 25.4% 德国 €5.83亿 19.6% ▲ 8.6% 比利时 转口 €2.60亿 8.7% ▼ 29.9% 法国 €1.85亿 6.2% ▲ 33.1% 捷克 €1.66亿 5.6% ▲ 22.3% 波兰 €1.54亿 5.2% ▲ 7.5% 西班牙 €1.53亿 5.1% ▲ 10.0% 意大利 €1.29亿 4.3% ▲ 25.5% 瑞典 €1.17亿 3.9% ▲ 41.7% 匈牙利 €8,792万 3.0% ▲ 3.7%
荷兰、比利时的数字常常偏高:大量货物在鹿特丹、安特卫普港清关后再运往德国、法国等地(所谓"鹿特丹效应")。看终端市场时,德国、法国、意大利、波兰的数字更接近当地真实需求。
关税
第三国关税(普通税率): 0%(第三国关税 erga omnes,原产中国同样适用)。TARIC 编码 8525 89 00 00,措施自 2022-01-01 起有效。法律依据为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1/1832(TARIC:R2118320;CN 2022)。补充计量单位:件(p/st)。查询日期 2026-10-14,TARIC 最近更新为 2026-10-13。TARIC 中另列有低价值包裹每件 €3 关税措施(TARIC:R0382/26),由网站统一说明。零关税不等于免税:进口时仍需缴纳进口增值税(德国 19%,法国 20%)。
对华贸易救济(反倾销 / 反补贴): 未发现。2026-10-14 在 TARIC 按原产地 CN 查询 8525 89 00 00,没有任何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。所列其他措施为: - 船舶/钻井平台用途和航空用途的两项关税暂停; - 出口管制类措施:对俄罗斯/白俄罗斯的出口限制、两用物项出口许可,以及与伊朗相关的管控。 这些都与从中国向欧盟进口无直接关系。
€150 以下小包: 2026-07-01 至 2028-07-01:单票内在价值不超过 €150、从欧盟外直接卖给消费者的远程销售(B2C),按每个申报行收 €3 关税,取代原来的从价关税。不管增值税走 IOSS、特殊安排还是普通进口增值税,也不管邮政还是快递,都一样。依据是理事会条例 (EU) 2026/382;条例里"邮政货件"的定义,已由授权条例 (EU) 2026/1022 改为"≤€150 的远程销售货物",不再看承运人。理事会条例序言第 6 点仍写着"未注册 IOSS 的按正常税则征税",这一点有争议,但德法海关都按宽口径执行。 "item" 指同一票货里税号、品名相同的商品,实务上按申报行收,和这一行有几件无关。H7 按 HS 6 位分行,H6 按 CN 8 位,H1 按 TARIC 10 位加原产地。同款商品拆成多行,每行都收。 备货进 FBA 或海外仓、清关后再卖,属于 B2B 进口,不收 €3,按上面的常规税率交关税和进口增值税。进口前已经逐单卖给消费者的货,即使整批进口,也按远程销售处理(反规避条款,实施条例 (EU) 2026/1200 新增的 2015/2447 第 243 条第 5 款)。 2026-11-01 起,远程销售申报必须填产品标识(PID)。另有每行 €2 的欧盟处理费(授权法规 C(2026)6694),欧委会预计 11 月 1 日开征,但要以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为准;处理费对超过 €150 的远程销售也收,B2B 进口不收。€3 和处理费在退货时一般不退。 例子:本类目常规关税为 0%,因此 €3 固定关税对低价品的影响最明显:€20 的网络摄像头相当于多出约 15% 的税负,€80 的行车记录仪约多出 3.75%。大多数网络摄像头、室内监控头和行车记录仪的单件申报价值低于 €150;高端运动相机和数码相机则常超过 €150。
来源1 来源2 来源3 来源4 来源5 来源6 来源7 来源8 来源9 来源10 来源11
€3 小包关税和 PID 的完整说明 →
合规清单(卖进德国、法国需要满足什么)
另有一批所有品类都适用的规则:欧盟负责人和各类授权代表、德法 EPR 注册、电池法规时间表、绿色宣传和强迫劳动禁令等,见所有品类通用的规则 。
点开每一条看详情。标明"不适用"的也列出来,是因为卖家常常误以为要做。
共 26 条 · 适用 11 · 部分适用 13 · 不适用 2 全部展开
通用产品安全法规(GPSR) 适用 适用(补充):所有面向消费者销售的摄像头都属于消费品,自 2024-12-13 起适用。 Regulation (EU) 2023/988 on general product safety ↗ · 在执行中(自 2024-12-13)
为什么适用: 适用(补充):所有面向消费者销售的摄像头都属于消费品,自 2024-12-13 起适用。本品受 CE 协调立法管辖(RED、EMC、RoHS 等),因此: - 按 GPSR 第 2(1) 条,第 II 章安全要求只覆盖协调立法没有涉及的风险。 - 第 III 章第 1 节(第 9–18 条,含第 16 条)不适用,欧盟境内经营者要求改由市场监督法规 (EU) 2019/1020 第 4 条规定。 - 第 III 章第 2 节(第 19 条远程销售页面信息、第 20 条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报告事故等)照常适用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每条在线 listing 必须显示:制造商信息、欧盟责任人信息、产品图片、产品型号,以及德语/法语的警示和安全信息(第 19 条)。 2)发生事故时,通过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报告(第 20 条)。 3)说明书和安全信息要使用德语/法语。 4)欧盟境内经营者:GPSR 第 16 条对本品不适用,改按市场监督法规 (EU) 2019/1020 第 4 条办理(见下一条)。其名称、邮寄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要写在产品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。 5)产品标识(型号/批次/序列号,制造商名称、注册商号、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)和技术文件:GPSR 第 III 章第 1 节(第 9–18 条)对本品不适用,相应要求按 RED/EMC 等 CE 法规办理(见 RED、EMC 条)。
市场监督法规第 4 条(欧盟经济经营者) 适用 适用:摄像头受 RED、EMC、RoHS 等 CE 类法规约束,这些法规都在第 4(5) 条的清单里。 Regulation (EU) 2019/1020 on market surveillance and compliance of products, Article 4 ↗ · 在执行中(自 2021-07-16)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摄像头受 RED、EMC、RoHS 等 CE 类法规约束,这些法规都在第 4(5) 条的清单里。GPSR 第 16 条对本品不适用,欧盟境内经营者要求由本条规定。
卖家要做什么: 必须有一个在欧盟境内的经济经营者,可以是欧盟制造商、进口商、授权代表或履约服务商。其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标在产品、包装、包裹或随附文件上。该经营者负责保存欧盟符合性声明(DoC)和技术文件,并配合市场监督机构,例如德国联邦网络局(BNetzA)、法国 ANFR/DGCCRF。BNetzA 在 2025 年统计报告的展望部分写明,将在在线市场监督中核查第 4 条规定的欧盟责任经营者。
无线电设备指令(RED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凡带 Wi‑Fi、蓝牙、4G/LTE 或 GPS/GNSS 接收功能的摄像头都属于无线电设备,例如 Wi‑Fi 监控头、带 App 的运动相机和行车记录仪、4G 太阳能摄像头。 Directive 2014/53/EU (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)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凡带 Wi‑Fi、蓝牙、4G/LTE 或 GPS/GNSS 接收功能的摄像头都属于无线电设备,例如 Wi‑Fi 监控头、带 App 的运动相机和行车记录仪、4G 太阳能摄像头。只装了 GPS 接收模块的行车记录仪也算:RED 的定义包括为无线电测定而接收无线电波的设备。纯有线、没有任何无线功能的摄像头不适用 RED,改按 EMC 指令办理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加贴 CE 标志,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(DoC),技术文件保存 10 年。 2)产品上标注型号/批次/序列号、制造商名称和邮寄地址,以及进口商名称和地址。 3)提供德语/法语说明书和安全信息,写明工作频段和最大发射功率。随附完整 DoC,或附带网址的简化 DoC。 4)5 GHz Wi‑Fi 使用限制(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(EU) 2022/179): - 5250–5350 MHz 只能在建筑物内使用,不得在户外或车内使用; - 5150–5250 MHz 可在室内和车内使用(车内平均 e.i.r.p. 不超过 40 mW);户外只允许有限使用,而且设备不得固定安装在户外设施或车身外部。 结果是:固定安装的户外摄像头不能使用 5150–5350 MHz;行车记录仪如果用 5 GHz,只能用 5150–5250 MHz 且不超过 40 mW。有使用限制时,必须按 (EU) 2017/1354 规定的格式在包装上标注(RED 第 10(10) 条)。 5)常用协调标准: - 安全:EN IEC 62368-1(RED 第 3.1(a) 条没有电压下限) - 射频暴露:EN 62311、EN 62479 或 EN 50663 - EMC:EN 301 489-1,加 -17(Wi‑Fi/蓝牙)、-52(蜂窝)、-19(GNSS 接收) - 无线频谱:EN 300 328(2.4 GHz)、EN 301 893(5 GHz)、EN 303 413(GNSS 接收机)、EN 301 908-1/-13(LTE) 6)在德国由 BNetzA 执法。
RED 网络安全授权法规及 EN 18031 标准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 - 第 3(3)(d) 条(网络):凡能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无线摄像头都适用,例如 Wi‑Fi/4G 监控头、带云 App 的摄像头。 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2/30;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Decision (EU) 2025/138 (EN 18031-1/-2/-3) ↗ · 在执行中:(EU) 2022/30 自 2025-08-01 起适用;依 (EU) 2026/339 第 1 条自 2027-12-11 起废止(最后适用日 2027-12-10),之后由《网络韧性法案》(CRA)取代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 - 第 3(3)(d) 条(网络):凡能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无线摄像头都适用,例如 Wi‑Fi/4G 监控头、带云 App 的摄像头。 - 第 3(3)(e) 条(个人数据与隐私):适用于能处理个人数据的以下四类无线设备:联网无线设备;专用于儿童看护的设备(如婴儿监视摄像头);属于玩具指令范围的设备(如带 Wi‑Fi/蓝牙的儿童相机);佩戴在身上的设备(如头戴/胸挂运动相机、随身记录仪)。后三类即使不联网,也适用 (e)。 - 第 3(3)(f) 条(防欺诈):只在设备本身能转移金钱、货币价值或虚拟货币时适用,摄像头极少涉及。 只有以太网、没有任何无线功能的 IP 摄像头不在 RED 范围内,但从 2027-12-11 起受《网络韧性法案》(CRA)约束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自 2025-08-01 起,按 EN 18031-1(对应 (d))和 EN 18031-2(对应 (e))评估网络安全并写入 DoC;涉及支付功能的再加 EN 18031-3。 2)密码限制:根据 (EU) 2025/138,如果按标准第 6.2.5.1/6.2.5.2 条评估时允许用户不设置、不使用任何密码,就不能依据这些标准推定合格,只能找公告机构做欧盟型式检验(EU-type examination)。所以必须做到首次使用强制设置密码,或出厂时每台设备使用唯一密码。 3)家长控制限制:对 EN 18031-2 第 6.1.3–6.1.6 条涉及的设备类别,如果没有确保家长或监护人的访问控制,同样不能推定合格。婴儿监视摄像头和联网儿童相机要重点核对。 4)三项标准中的“rationale”和“guidance”部分都不能作为合格推定的依据。 5)(EU) 2022/30 自 2025-08-01 起适用。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(EU) 2026/339 第 1 条规定其自 2027-12-11 起废止(最后适用日 2027-12-10),之后由《网络韧性法案》(EU) 2024/2847 的网络安全要求取代。
统一充电接口(USB-C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附件 Ia 第 I 部分第 1.3 项列入“数码相机”。 Directive (EU) 2022/2380 amending Directive 2014/53/EU (Annex Ia – common charger) ↗ · 在执行中(自 2024-12-28)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附件 Ia 第 I 部分第 1.3 项列入“数码相机”。指令序言第 14 条说明: - 这包括所有数码照相机和摄像机,也包括运动相机; - 只涉及带内置或可拆卸可充电电池的无线电设备,而且要求只在设备可以有线充电时适用; - 专门为视听行业或安防监控行业设计的数码相机不受此要求约束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自 2024-12-28 起必须配 USB Type-C 充电接口,而且接口要始终可用。 2)如果充电电压超过 5 V、电流超过 3 A 或功率超过 15 W,必须支持 USB PD(EN IEC 62680-1-2)。 3)必须提供不附带充电器的销售选项。 4)包装上要印“是否含充电器”的图标,并用标签标明充电功率范围。 适用对象包括:带 Wi‑Fi/蓝牙且可充电的运动相机、Vlog 相机、卡片机和儿童相机。带电池和无线功能的行车记录仪是否算“数码相机”有解释空间,保守做法是按 USB‑C 设计。BNetzA 在 2025 年统计报告的展望中表示,将同时核查 RED 的新增要求,并以 USB‑C 为例。
电磁兼容指令(EMC) 适用 适用:适用于不带无线功能的摄像头,例如 USB 网络摄像头、有线 CCTV、没有 Wi‑Fi/GPS 的行车记录仪。 Directive 2014/30/EU (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)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适用于不带无线功能的摄像头,例如 USB 网络摄像头、有线 CCTV、没有 Wi‑Fi/GPS 的行车记录仪。带无线功能的摄像头,EMC 要求通过 RED 第 3.1(b) 条覆盖。
卖家要做什么: 加贴 CE 标志,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(DoC),保存技术文件,并标注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。常用标准: - EN 55032:电磁发射 - EN 55035:抗扰度 - EN IEC 61000-3-2 和 EN 61000-3-3:直接接市电的设备 BNetzA 2025 年现场抽检了 1,049 件 EMC 产品,44.7% 不合格,其中大部分是形式问题,例如缺德语说明书、缺欧盟符合性声明。
低电压指令(LVD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摄像头本体多为 5–12 V 直流供电,低于 LVD 的下限(交流 50 V / 直流 75 V),通常不在 LVD 范围内。 Directive 2014/35/EU (Low Voltage Directive)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摄像头本体多为 5–12 V 直流供电,低于 LVD 的下限(交流 50 V / 直流 75 V),通常不在 LVD 范围内。但随附的市电适配器(100–240 V 交流输入),以及直接接市电的摄像头,都适用 LVD。
卖家要做什么: 随附的适配器要加贴 CE,并符合 EN IEC 62368-1 或 EN 61558 系列标准。摄像头本体的电气和电池安全也建议按 EN IEC 62368-1 评估:GPSR 有一般安全要求,带无线功能的还适用 RED 第 3.1(a) 条。
RoHS 有害物质限制指令 适用 适用:所有摄像头都是电子电气设备。 Directive 2011/65/EU (RoHS 2) as amended by (EU) 2015/863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所有摄像头都是电子电气设备。
卖家要做什么: CE 标志同时覆盖 RoHS,技术文件按 EN IEC 63000 编制。每种均质材料中的限值: - 铅、汞、六价铬、PBB、PBDE:≤0.1% - 镉:≤0.01% - DEHP、BBP、DBP、DIBP:≤0.1% 重点检查焊料、USB 线、电源线和塑料外壳。 实证:瑞典主管机构于 2026 年 10 月通过 Safety Gate 通报两款中国原产儿童相机: - 编号 SR/02920/26:焊料含铅最高 36.9%,措施为撤出市场。 - 编号 SR/02891/26:USB 线含 DEHP 8.7%、DBP 0.23%、SCCP 2.05%,焊料含铅 0.47%,措施为从在线平台下架。
《网络韧性法案》(CRA) 适用 适用:所有能联网的摄像头(包括只有以太网的 IP 摄像头)都属于“带数字元素的产品”。 Regulation (EU) 2024/2847 (Cyber Resilience Act);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5/2392 ↗ · 部分生效:报告义务自 2026-09-11;全面适用 2027-12-11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所有能联网的摄像头(包括只有以太网的 IP 摄像头)都属于“带数字元素的产品”。 - 附件 III 第 I 类第 17 项:“具有安全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,包括智能门锁、安防摄像头、婴儿监视系统和报警系统”,属于重要产品。Implementing Regulation (EU) 2025/2392 进一步说明,这一类指在住宅环境中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、可以远程控制或管理的产品,明确包括家用安防摄像头和婴儿监视系统。 - 第 18 项:具有社交互动功能(如说话或拍摄)的联网玩具也属第 I 类,联网儿童相机可能落入。 - 网络摄像头(Webcam)、行车记录仪、运动相机等通常属于默认类别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自 2026-09-11 起(已生效):制造商发现被积极利用的漏洞或严重安全事件,必须通过 ENISA 单一报告平台报告(第 14 条)。这一义务也覆盖 2027-12-11 之前已经上市的产品(第 69(3) 条)。 2)自 2027-12-11 起全面适用: - 满足附件 I 的基本网络安全要求,包括无已知可利用漏洞、默认安全配置、安全更新、SBOM 等; - 设定支持期并提供安全更新; - 按 CRA 加贴 CE,出具 DoC。 2027-12-11 之前已上市的产品,只有发生实质性修改后才需满足这些要求(第 69(2) 条)。 3)合格评定: - 默认类别:可以按模块 A 自我评估。 - 第 I 类(家用安防摄像头、婴儿监视器、联网儿童相机):只有完全采用协调标准、通用规范或欧盟网络安全认证时,才能用模块 A;否则必须找公告机构(模块 B+C 或 H)。 要关注 CRA 协调标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的引用进度。 4)进口商和分销商也有核查义务。
数据法案(Data Act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带 App 或云服务、会产生使用数据的智能摄像头属于“联网产品”(connected product)。 Regulation (EU) 2023/2854 (Data Act) ↗ · 在执行中(自 2025-09-12;第 3(1) 条适用于 2026-09-12 后上市的产品)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带 App 或云服务、会产生使用数据的智能摄像头属于“联网产品”(connected product)。但序言第 16 条说明,用户录制、传输、显示或播放内容时产生的数据,以及内容本身(即拍下的照片和视频),都不在本法规范围内。因此主要涉及的是设备状态、传感器读数、移动侦测事件、使用记录等数据。不联网的摄像头不适用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自 2025-09-12 起:卖家(可以是制造商)在签订购买合同前,必须告知用户产品会产生哪些数据、数据量多少、能否实时获取、如何获取(第 3(2) 条)。 2)对 2026-09-12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:设计上要让用户能便捷、安全、免费地直接获取产品数据(第 3(1) 条)。 3)第 7(1) 条豁免:微型或小型企业制造或设计的联网产品所产生的数据,不适用第二章(含第 3 条)的义务。前提是该企业没有不符合小微标准的伙伴企业或关联企业,而且不是受托代工。 4)欧盟“数字综合法案”可能修改 Data Act,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。
电池法规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适用于内置或随附锂电池的产品,例如运动相机、电池供电的监控头、带电池的行车记录仪、数码相机。 Regulation (EU) 2023/1542 (Batteries Regulation) ↗ · 分阶段适用中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适用于内置或随附锂电池的产品,例如运动相机、电池供电的监控头、带电池的行车记录仪、数码相机。只用超级电容的行车记录仪不含“电池”,不适用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电池须满足 CE 和合格要求(自 2024-08-18)。 2)在德国和法国履行电池 EPR(自 2025-08-18): - 德国:在 stiftung ear 注册(非德国企业必须通过德国授权代表),并在 2026-01-15 前加入一家 OfH(生产者责任组织);Batt-Reg.-Nr. 要写在报价和发票上。 - 法国:加入 ecosystem 或 Batribox(Screlec)。 3)第 13 条的电池标签要求:实施法规还是草案,目前尚未强制。 4)自 2027-02-18 起,便携电池必须可由终端用户方便地拆卸和更换(第 11(1) 条);还要随附拆换说明和安全信息,并长期在线公开。有两类例外: - 第 11(2)(a) 条:专为经常溅水、水流冲击或浸水环境设计、并且需要清洗冲洗的设备,在出于用户和设备安全确有必要时,可以设计为只由独立专业人员拆换。防水运动相机可评估是否适用。 - 第 11(3) 条:需要持续供电、且出于安全原因(或对以采集数据为主要功能的产品,出于数据完整性原因)必须与电池永久连接的产品,不适用第 11(1) 条。 5)尽职调查义务推迟到 2027-08-18,而且只针对大企业。 6)运输时提供 UN 38.3 测试报告;电芯安全一般按 EN 62133-2 评估。
REACH 法规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(POPs)法规 适用 适用:摄像头含塑料、橡胶和线缆,属于“物品”。 Regulation (EC) No 1907/2006 (REACH); Regulation (EU) 2019/1021 (POPs)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摄像头含塑料、橡胶和线缆,属于“物品”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SVHC 含量超过 0.1% 时,按 REACH 第 33 条向客户传递信息。作为欧盟进口商,还可能需要做 SCIP 通报,依据是废弃物框架指令第 9(1)(i) 条。 2)REACH 附件XVII第50项(entry 50):长期或反复接触皮肤的橡胶/塑料部件(如运动相机头带、胸带、硅胶套),8 种多环芳烃(PAH)每种 ≤1 mg/kg。 3)REACH 附件XVII第63项(entry 63):PVC 线材含铅 ≤0.1%(自 2024-11-29)。 4)POPs 法规:禁止含短链氯化石蜡(SCCP)、多溴二苯醚(PBDE)等。瑞典主管机构的通报(编号 SR/02891/26)中,USB 线的 SCCP 含量达 2.05%。 5)PFHxA 限制:相机本体一般不涉及;随附的纺织类相机包、背带从 2027-10-10 起受限。
WEEE 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 适用 适用:附件 IV 第 5 类“小型设备”明确列出 video cameras。 Directive 2012/19/EU (WEEE)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附件 IV 第 5 类“小型设备”明确列出 video cameras。网络/IP 摄像头也可能被归为第 6 类“小型 IT 及通信设备”。带有面积超过 100 cm² 屏幕的产品(如带约 7 英寸屏幕的婴儿监视器套装或行车记录仪)属于第 2 类“屏幕类设备”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产品上印有带横杠的垃圾桶标志(EN 50419)。 2)在每个销售国分别注册并履行回收义务: - 德国在 stiftung ear 注册,非德国企业必须指定德国授权代表;WEEE-Reg.-Nr. 须写在商品报价和发票上(ElektroG §6(3),平台自 2023-07-01 起核查注册);B2C 设备注册须提供破产担保(§7)。 - 法国加入 ecosystem 或 Ecologic,并取得 IDU。 详见 EPR 部分。 3)在德国,具体设备类别用 stiftung ear 的“Gerätezuordnung”工具确认。
待机/关机能耗生态设计法规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附件所列消费类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,但只限依靠市电工作的设备(通过外置适配器供电也算)。 Commission Regulation (EU) 2023/826 (off mode, standby and networked standby)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附件所列消费类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,但只限依靠市电工作的设备(通过外置适配器供电也算)。电池供电、由电脑 USB 供电或车载 12 V 供电的摄像头不在范围内。
卖家要做什么: 适用于插电式摄像头: - 联网待机功率 ≤2.00 W(非 HiNA 设备,自 2025-05-09); - 待机和关机模式要满足附件中的限值,这些限值在 2027-05-09 进一步收紧; - 须具备电源管理功能,并在技术文件和说明中提供测量数据。 附件要求设备提供关机或待机模式,“除非这不适合预期用途”。需要 24 小时持续录像的监控头可以据此主张例外,建议在技术文件中写明理由。
外置电源适配器生态设计法规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随产品附送外置电源适配器时适用,因为附件 I 所列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。 Commission Regulation (EU) 2019/1782 (external power supplies) ↗ · 在执行中:(EU) 2019/1782 适用至 2028-12-13。Commission Regulation (EU) 2025/2052 自 2028-12-14 起适用,并废止 2019/1782(第 8 条、第 10 条)。2025-12-14 至 2028-12-14 期间投放、已符合 2025/2052 的外置电源,视为符合 2019/1782(第 9(3) 条)。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随产品附送外置电源适配器时适用,因为附件 I 所列设备包括 video cameras。只附 USB 线、不附适配器的不适用。有源 PoE 注入器被明确排除在外。
卖家要做什么: 适配器须满足平均效率和空载功耗限值,并在说明书或免费网站上提供效率等信息。建议向适配器供应商索取 CE/DoC 和能效测试报告。
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(PPWR) 适用 适用:所有带包装销售的摄像头。 Regulation (EU) 2025/40 (PPWR) ↗ · 在执行中(自 2026-08-12)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所有带包装销售的摄像头。自 2026-08-12 起适用。
卖家要做什么: 满足包装最小化等要求;统一分类标签将在后续阶段适用。在德国和法国还要履行包装 EPR: - 德国:自 2026-08-12 起,PPWR 直接适用,《包装法实施法》VerpackDG(Verpackungsrecht-Durchführungsgesetz)取代 VerpackG(中等可信度,以 gesetze-im-internet.de 公布文本为准)。在 LUCID 注册并加入双元系统。自 2026-08-12 起(PPWR 第 45(3) 条,结合第 3(1)(15)(c)(d) 点),在德国没有机构、直接向德国终端用户销售带包装产品的境外卖家(包括中国卖家),须书面指定德国包装 EPR 授权代表(Bevollmächtigter);LUCID 注册仍须卖家本人完成,并在注册中登记该代表。 - 法国:加入 Citeo 或 Léko 等生态组织,按 Triman/Info‑tri 标注。自 2026-07-10 起,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(含家用包装)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Art. L541-10-9-1,loi n° 2026-602)。
玩具安全指令(仅儿童相机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只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 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儿童数码相机。 Directive 2009/48/EC on the safety of toys (Regulation (EU) 2025/2509 applies from 2030-08-01)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只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 14 岁以下儿童玩耍使用的儿童数码相机。普通相机不适用。
卖家要做什么: 儿童相机除 RoHS、EMC/RED、电池法规外,还要按玩具指令办理: - 标准:EN 71-1、EN 71-2、EN 71-3,以及 EN IEC 62115(电动玩具); - 年龄警示语; - CE 标志,以及制造商和进口商信息; - 玩具技术文件。 带 Wi‑Fi 或蓝牙的儿童相机还适用 RED 第 3(3)(e) 条(EN 18031-2,含家长控制限制);能联网并能拍摄的,从 2027-12-11 起属于《网络韧性法案》(CRA)第 I 类重要产品。新的玩具安全法规 (EU) 2025/2509 自 2030-08-01 起适用。 实证:瑞典主管机构于 2026 年 10 月通过 Safety Gate 发布的两起通报(编号 SR/02920/26、SR/02891/26)均涉及中国原产儿童相机,问题集中在 RoHS 和 POPs。
德国:禁止伪装窃拍设备(TDDDG §8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只针对伪装成其他物品或藏在日用品中、特别适合并用于在他人不察觉时窃听或拍摄的电信设备。 Telekommunikation-Digitale-Dienste-Datenschutz-Gesetz (TDDDG) § 8 – Missbrauch von Telekommunikationsanlagen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只针对伪装成其他物品或藏在日用品中、特别适合并用于在他人不察觉时窃听或拍摄的电信设备。普通摄像头不受影响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在德国,持有、制造、在市场上提供、进口这类设备都是违法的。常见的有针孔摄像头、充电头摄像头、烟感摄像头、时钟摄像头、笔形摄像头、纽扣摄像头等。条文用的是“电信设备”一词,执法上主要针对能发送或传输信号(如 Wi‑Fi、蓝牙、移动网络)的设备(此点置信度中等)。 2)如果拍摄功能在正常使用时不能被被拍者明显识别,就视为“用于秘密拍摄”。 3)以“可以秘密窃听或拍摄”为卖点做公开宣传也被禁止(§8 第 6 款)。 4)由 BNetzA 执法,专门邮箱为 spionagegeraete@bnetza.de。 5)卖家要做:不要在德国上架这类产品;普通摄像头的 listing 不要用 versteckt、Spy、偷拍之类描述;镜头和工作指示灯要明显可见。
法国:刑法第 226-1 条(侵犯私生活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这一条处罚的是“使用”行为。 Code pénal, article 226-1 ↗ · 在执行中(现行版本自 2024-03-23)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这一条处罚的是“使用”行为。未经同意拍摄、录制或传输他人在私人场所的影像,或未经同意获取他人位置,可处 1 年监禁和 4.5 万欧元罚金;由配偶、伴侣实施的,加重为 2 年监禁和 6 万欧元罚金。
卖家要做什么: 卖家本身一般不因销售普通摄像头而违反本条。但监控头和行车记录仪的说明书宜提示用户:拍到他人或公共区域时,要遵守 GDPR 和 CNIL 的规定。涉及“偷拍”的宣传另受第 226-3 条约束,见下一条。
法国:刑法第 226-3 条(窃听设备管制及偷拍广告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只涉及两种情形。 Code pénal, article 226-3 ↗ · 在执行中(现行版本自 2020-08-01)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只涉及两种情形。 - 清单设备:列入依最高行政法院法令制定的清单的设备(主要是远程窃听对话类设备),未经部长级授权就制造、进口、持有、展示、销售,属于犯罪。 - 广告:为可能用于实施第 226-1 条犯罪的设备做广告,而且广告构成教唆实施该犯罪的,也属于犯罪。 普通摄像头的正常销售不受影响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处罚:5 年监禁和 30 万欧元罚金。 2)在法国站不要用“偷拍”“隐藏拍摄他人”“监视伴侣”之类的卖点宣传,这类内容可能被认定为教唆性广告。 3)带远程收音或窃听功能的伪装设备,要先确认是否在管制清单上;在清单上的,未经授权不得销售。 4)法国没有类似德国 TDDDG §8 那样对伪装摄像头的全面禁售(置信度中等),但上述广告禁令适用范围很广。
法国:禁止销毁未售非食品新品 适用 适用:横向规则,适用于在法国销售的所有非食品类商品,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,摄像头同样包括在内。 Code de l'environnement, article L541-15-8 ↗ · 在执行中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横向规则,适用于在法国销售的所有非食品类商品,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,摄像头同样包括在内。
卖家要做什么: 新的非食品未售商品须再利用(含捐赠)或回收,禁止销毁。
新产品责任指令 适用 适用:对 2026-12-09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适用。 Directive (EU) 2024/2853 on liability for defective products ↗ · 将于 2026-12-09 起适用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对 2026-12-09 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适用。软件和网络安全缺陷也可能构成产品缺陷。
卖家要做什么: 欧盟进口商、授权代表、履约服务商都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。如果网络安全更新不足导致损害(例如被入侵造成隐私泄露),也可能被追责。建议购买覆盖欧盟的产品责任险,并保留技术文件和固件更新记录。
绿色宣传(《赋能消费者绿色转型指令》) 部分适用 部分适用:横向规则,适用于所有在商品页或包装上做环保宣传的消费品,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。 Directive (EU) 2024/825 (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) ↗ · 在执行中(自 2026-09-27)
为什么适用: 部分适用:横向规则,适用于所有在商品页或包装上做环保宣传的消费品,只在做环保宣传时适用。自 2026-09-27 起在各成员国适用(德国 UWG,法国 Code de la consommation)。
卖家要做什么: 1)禁止没有依据的笼统环保宣称(如“环保”“绿色”)。 2)禁止把法定要求当卖点。 3)禁止仅凭碳抵消宣称“碳中和”。
强迫劳动产品禁令 适用 适用:横向规则,适用于所有产品,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。 Regulation (EU) 2024/3015 (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) ↗ · 将于 2027-12-14 起适用
为什么适用: 适用:横向规则,适用于所有产品,不只是纺织品和箱包。
卖家要做什么: 2027-12-14 起适用于所有产品:使用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投放或提供。
能源标签法规 不适用 不适用:目前没有针对摄像头或相机的能源标签授权法规。 Regulation (EU) 2017/1369 (energy labelling framework) ↗ · 不适用
为什么适用: 不适用:目前没有针对摄像头或相机的能源标签授权法规。
卖家要做什么: 不需要能源标签,也不需要在 EPREL 登记。注意不要和随附适配器的生态设计要求混淆。
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(ESPR) 不适用 不适用(目前):还没有针对摄像头的 ESPR 授权法规。 Regulation (EU) 2024/1781 (ESPR) ↗ · 不适用(关注中)
为什么适用: 不适用(目前):还没有针对摄像头的 ESPR 授权法规。禁止销毁未售出产品的规定目前只针对服装和鞋类。
卖家要做什么: 目前不需要数字产品护照,也没有维修性评分要求。法国的维修指数和耐用性指数也不包括摄像头。后续值得关注 ESPR 的工作计划。注意:法国本国法另外禁止销毁未售非食品新品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L541-15-8),摄像头也适用,见“法国:禁止销毁未售非食品新品”一条。
生产者责任延伸(EPR)注册
EPR:卖家要为包装、电器、电池等回收付费,并在当地登记。没有登记号,平台可能下架你的商品。
DE 电子电气设备(WEEE / ElektroG)登记机构 stiftung ear(EAR)。非德国企业不能自己注册,必须指定德国授权代表(Bevollmächtigter)代为注册。B2C 设备注册须提供破产担保(ElektroG §6(1) 结合 §7)。 官方页面 ↗ 平台是否核查 平台必须核查。 - ElektroG §6(2):生产者未注册或注册不当时,经销商不得销售,电商平台不得允许其上架,履约服务商不得为其仓储、包装、贴地址或发货。平台自 2023-07-01 起核查注册。 - §6(3):WEEE-Reg.-Nr. 须写在商品报价/listing 和发票上。 - §7:B2C 设备注册须提供破产担保。 摄像头通常归第 5 类“Kleingeräte”;网络/IP 摄像头可能归第 6 类“kleine IT- und TK-Geräte”;带有面积超过 100 cm² 屏幕的产品归第 2 类。具体用 stiftung ear 的 Gerätezuordnung 工具确认。 DE 电池(BattDG)登记机构 stiftung ear 电池注册,并加入一家 OfH(生产者责任组织),截止日期为 2026-01-15。在德国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不能自己注册,必须指定一名德国授权代表(每个生产者只能有一名)。 官方页面 ↗ 平台是否核查 会被核查。依据 BattDG §4(3),生产者未注册时,经销商不得销售其电池,履约服务商不得为其电池仓储、包装、贴地址或发货。§4 没有单独规定电商平台的义务。Batt-Reg.-Nr. 必须写在报价和发票上。只有内置或随附电池的摄像头需要办理。 DE 包装(VerpackDG / LUCID)登记机构 ZSVR 的 LUCID 包装注册(必须由卖家本人注册,不能委托),并与双元系统签约。自 2026-08-12 起(PPWR 第 45(3) 条,结合第 3(1)(15)(c)(d) 点),在德国没有机构、直接向德国终端用户销售带包装产品的境外卖家(包括中国卖家),须书面指定德国包装 EPR 授权代表(Bevollmächtigter)。LUCID 注册仍须卖家本人完成,并在注册中登记该代表。 官方页面 ↗ 平台是否核查 必须核查:平台和履约服务商要检查 LUCID 注册。自 2026-08-12 起,PPWR 直接适用,《包装法实施法》VerpackDG(Verpackungsrecht-Durchführungsgesetz)取代 VerpackG(中等可信度,以 gesetze-im-internet.de 公布文本为准)。 FR 电子电气设备(DEEE)登记机构 ecosystem 或 Ecologic,在 ADEME SYDEREP 登记后取得 IDU(唯一识别号)。自 2026-07-10 起,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(含 DEEE)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Art. L541-10-9-1,loi n° 2026-602)。 官方页面 ↗ 平台是否核查 会被核查。 - IDU 必须写在销售条款(CGV)或其他合同文件中,以及公司网站上。 - 家用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分摊费(eco-participation)必须与价格分开、清楚显示,并写在发票上,网店同样适用。 - Triman 和 Info‑tri(中等可信度):属 DEEE REP 的家用电器,本身须提供 Triman 和 Info‑tri 分类说明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L541-9-3,可按生态组织指引放在产品、包装、说明书或网站上),同时保留 WEEE 划叉垃圾桶标志。发布前对照 ecosystem 或 Ecologic 的 Info‑tri DEEE 指引,确认电器能否免印 Triman 图标。 - 按 AGEC 法第 13 条,在产品页提供环境特性信息。 平台核查卖家 EPR 合规的依据是 Code de l'environnement L541-10-9(置信度中等)。 FR 电池(Piles et accumulateurs)登记机构 ecosystem(已并入原 Corepile)或 Batribox(Screlec)。两者于 2025-08-11 获批覆盖全部电池类别,有效期至 2030-12-31。需在 SYDEREP 登记。自 2026-07-10 起,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(含电池)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Art. L541-10-9-1,loi n° 2026-602)。 官方页面 ↗ 平台是否核查 电池环保分摊费的价目表须在销售点公示,网店要在每个含电池产品的页面提供链接。按 L541-10-9 的逻辑,平台通常会要求卖家提供电池类 IDU(置信度中等)。只有内置或随附电池的摄像头需要办理。 FR 家用包装(Emballages ménagers)登记机构 Citeo、Léko 或 Adelphe 等获批生态组织。需在 SYDEREP 取得包装类 IDU,并做 Triman/Info‑tri 标注。自 2026-07-10 起,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(含家用包装)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Art. L541-10-9-1,loi n° 2026-602)。 官方页面 ↗ 平台是否核查 会被核查:平台会要求包装类 IDU(置信度中等)。儿童相机属于电子电气设备,一般走 DEEE 渠道,而不是玩具 EPR(置信度较低,建议与生态组织确认)。 FR 图文纸张(papiers graphiques,说明书、宣传页)登记机构 Citeo。法国另有图文纸张 REP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Art. L541-10-1 1°),由 Citeo 负责。 官方页面 ↗ 平台是否核查 附纸质说明书或宣传页的摄像头需要确认:随产品附带的说明书是否须申报、由谁申报,以 Citeo 的申报指南为准(中等可信度)。
Amazon.de / Kaufland.de / TikTok Shop DE 等所有德国在线平台: 这是法定义务,不只是平台政策。 - ElektroG §6(2):WEEE 未注册的生产者,平台不得让其上架,履约服务商(含 FBA 类仓配)不得为其仓储发货。平台自 2023-07-01 起核查注册。 - §6(3):WEEE 注册号必须出现在 listing 和发票上。 因此,没有 WEEE-Reg.-Nr. 的摄像头 listing,平台依法不应放行。 来源 所有德国在线平台(BNetzA 在线市场监督): BNetzA 2025 年统计(2026-01 发布): - 在线监督涉及 1,266 个卖家,终止 1,108 条报价; - 在不合规设备数量前十的品类中,“相机(网络摄像头、数码相机)”排第 6,涉及 26,687 件; - 现场抽检的无线产品不合格率为 70.8%; - 与海关合作收到 8,202 份可疑货物通报,其中 89% 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。 报告展望部分列出:在线监督中核查第 4 条欧盟责任经营者;同时核查 RED 新增要求(以 USB‑C 为例);参与欧盟 Wi‑Fi 产品联合行动。 来源 所有德国在线平台(伪装窃拍设备): BNetzA 设有专门的“Spionagegeräte”窗口(邮箱 spionagegeraete@bnetza.de)。依据 TDDDG §8,在市场上提供伪装成日用品、用于秘密窃听或拍摄的设备属违法;以“可秘密拍摄”为卖点做公开宣传也被禁止。 来源 bol.com: bol.com 根据 GPSR 要求每件商品都填写: - 制造商名称、地址、电子联系方式(邮箱或联系页面链接); - 欧盟责任经济经营者的信息。 执行时间: - 2026-03-05 起,缺制造商信息的新品下线; - 2026-04-01 起,缺责任人信息的新品下线,缺制造商信息的存量商品也逐步下线。 不合规可能被扣政策分,危险商品会被强制下架。 来源 Amazon.fr / Cdiscount 等法国平台: 在法国销售电子电气产品: - IDU 必须写在销售条款(CGV)或合同文件以及卖家网站上; - 家用电子电气设备的环保分摊费(eco-participation)要与价格分开显示,并写在发票上,网店同样适用; 以上两点来源是 ecosystem 的生产者义务说明页。 - 属 DEEE REP 的家用电器,本身须提供 Triman 和 Info‑tri 分类说明(Code de l'environnement L541-9-3,可按生态组织指引放在产品、包装、说明书或网站上),同时保留 WEEE 划叉垃圾桶标志(中等可信度); - 自 2026-07-10 起,在法国境外设立的生产者须为其涉及的 REP 类别书面指定法国 mandataire(L541-10-9-1,loi n° 2026-602)。 来源
常见的坑 在德国,隐藏或伪装摄像头是违法品,不只是平台禁售。依据 TDDDG §8,伪装成充电头、烟感、钟表、笔、纽扣等、用于秘密拍摄或窃听的设备,禁止制造、进口、在市场上提供和持有;以“可秘密拍摄”为卖点做宣传也被禁止。BNetzA 设有专门执法窗口。普通摄像头的 listing 也不要出现 versteckt、Spy、偷拍一类字眼。 在法国,以“偷拍、隐藏拍摄他人”为卖点的广告,如果构成教唆侵犯私生活,可依刑法第 226-3 条处 5 年监禁和 30 万欧元罚金。列入管制清单的窃听类设备,未经授权不得销售。 缺德语或法语说明书、缺 DoC、缺制造商地址,是被查的最常见原因。BNetzA 2025 年现场抽检的无线产品不合格率为 70.8%,EMC 产品为 44.7%,大部分是形式问题。在线监督中,不合规设备数量前十的品类里,“相机(网络摄像头、数码相机)”排第 6,涉及 26,687 件。海关通报的可疑货物中有 89% 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。 允许用户“不设密码”,会失去 EN 18031 的合格推定,只能找公告机构做型式检验;通用默认密码本身也不符合标准要求。婴儿监视摄像头和联网儿童相机还要确保家长/监护人访问控制。另外,《网络韧性法案》(CRA)的漏洞和事件报告义务已于 2026-09-11 生效;2027-12-11 起,家用安防摄像头、婴儿监视器和联网拍摄玩具属于 CRA 第 I 类重要产品,合格评定更严格。 即使不联网,带蓝牙或 Wi‑Fi 的儿童相机(玩具)和佩戴式运动相机,也要满足 RED 第 3(3)(e) 条的个人数据保护要求,不能只看“是否联网”。 儿童相机是 RoHS 和 POPs 抽检的重点。瑞典主管机构于 2026 年 10 月通过 Safety Gate 通报两款中国原产儿童相机: - 编号 SR/02920/26:焊料含铅最高 36.9%,措施为撤出市场; - 编号 SR/02891/26:USB 线含 DEHP 8.7%、SCCP 2.05%,焊料含铅 0.47%,措施为从在线平台下架。 线材和焊料一定要送检。儿童相机还要评估是否适用玩具指令(EN 71、EN IEC 62115)。 带无线功能和可充电电池的消费类相机(运动相机、Vlog 相机、卡片机)必须使用 USB‑C 接口,自 2024-12-28 起执行;还必须提供不含充电器的销售选项,包装上要有充电器图标和充电功率标签。只有专门为安防监控或专业视听行业设计的相机不受此约束。 5 GHz Wi‑Fi 有频段限制((EU) 2022/179): - 5250–5350 MHz 只能在建筑物内使用; - 5150–5250 MHz 不能用于固定安装在户外或车身外部的设备,车内使用时不得超过 40 mW。 户外固定摄像头和用 5 GHz 传输的行车记录仪都要在固件里限制频段,并按 (EU) 2017/1354 的格式在包装上标注使用限制。 只装了 GPS 接收模块的行车记录仪也属于无线电设备,要按 RED 办理,并做 EN 303 413 等测试,不能只按 EMC 指令出 DoC。 WEEE 注册号必须出现在商品报价/listing 和发票上(ElektroG §6(3))。在德国没有 EAR 注册的,平台不得让其上架,FBA 类履约服务商也不得为其发货(ElektroG §6(2),平台自 2023-07-01 起核查注册)。非德国企业必须通过德国授权代表注册,不能自己注册;B2C 设备注册还须提供破产担保(§7)。 带锂电池的运动相机和电池款监控头,在德法两国还要另外履行电池 EPR: - 德国:stiftung ear 注册(非德国企业通过德国授权代表)加入 OfH,Batt-Reg.-Nr. 写在报价和发票上; - 法国:加入 ecosystem 或 Batribox。 2027-02-18 起便携电池必须可由用户拆换。防水款只有在出于安全确有必要时,才能设计为由独立专业人员拆换,结构设计现在就要提前规划。 行车记录仪和监控头的营销不要鼓励“持续不间断录制公共道路或他人”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 BGH VI ZR 233/17(2018-05-15)认定:持续无故录像违反数据保护法,但录像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。建议突出“循环覆盖、碰撞触发保存”等对隐私友好的功能。 带云 App 的摄像头属于 Data Act 的“联网产品”,但拍摄的照片和视频本身不在 Data Act 范围内。2026-09-12 后上市的新品,要在设计上让用户能直接获取设备状态、事件等产品数据,销售前还要提供数据说明。卖家自营云服务时,同时受 GDPR 约束。 归类提醒:8525 89 00 是 0% 关税,但相邻编码的关税和监管要求不同: - 可视门铃可能归 8517 62; - 像增强型夜视设备归 8525 83(热成像相机一般仍归 8525 89); - 无人机归 8806; - DVR/NVR 归 8521 或 8471。 组合套装要先用 EBTI 确认归类,避免申报错误导致查验或延误。
来源与说明
数据来源:Eurostat Comext(DS-045409,欧盟成员国申报的进口数据),© European Union,取数日期 2026-10-14。本页对原始数据做了汇总和换算(12 个月合计、同比、份额、单价)。最近几个月为初值,Eurostat 之后可能修订。Eurostat 不对本页内容负责。 数据集链接
法规和关税部分为本站根据官方原文所作的摘要和译文,非官方译文,以欧盟官方公报和 TARIC 为准;TARIC 税率不含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,具体商品的归类以海关为准,必要时可申请 BTI(欧盟预归类裁定)。
法规部分为一般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;具体到你的产品,请向持证的合规服务商或律师确认。法规最后核实日期:2026-10-14。
欧盟从中国的直邮小包(单件 €150 以下)是否完整计入以上进口统计,尚待核实;以上数字以批量进口(含发往海外仓、亚马逊仓的货)为主。